扬州市老城区10号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编制规划的背景、目的
为加强老城区传统风貌保护,科学指导老城区整治与更新,逐步适应城市发展与改善居民生活条件需求,在《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指导下,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分街坊对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细化和深化。
第2条 编制规划的基本依据
本规划的编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老城区的特点而制定,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3条 规划的法律运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凡与本规划有矛盾和冲突的,以本规划为准。对违反本规划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4条 文本与图则的法律效力,与其它有关的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关系
1、文本与图则配套使用,二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文本涉及的指标是结合扬州老城区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所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及扬州市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3、本规划解释权属于扬州市规划局。
第二章 规划依据、原则、目标
第5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3、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
4、《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2)
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6、《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8、《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9、《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0、《扬州市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2002)
第6条 规划原则
1、遵循“整体控制、积极保护、合理保留、全面改善”的原则,体现全面保护老城区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基本要求。
2、遵循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尽量保持街坊原有格局和空间形态,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用地功能,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方便居民生活。
3、遵循延续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有效手段展示和“解读”文物古迹和街区风貌,提高本地居民和外地游客对老城区历史、各类古迹(含古井、古树名木等)和园林、建筑艺术的认知程度,增强名城保护知识,延续并弘扬传统文化,合理利用名城资源,促进旅游发展。
第7条 本街坊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街坊内土地利用不尽合理,用地内尚有三和酱品厂、四菱电子有限公司、包装用品厂、沪扬玩具厂等部分破旧厂区,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有一定的影响。扬州市育才小学用地较小,缺少集散及停车场地。
2、达士巷、粉妆巷、常府巷等街巷传统风貌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匏庐、刘氏庭院、愿生寺、汪鲁门盐商住宅等文保单位对外联系不便,难以展示对外形象。
3、育才小学缺乏集散场地,对南通西路影响较大,导致南通西路交通状况较差,堵塞严重。
4、整个街坊缺少东西向联系的主要通道;市政基础设施较差,道路系统不够完善,街坊内的现状管网及主次干道网密度偏小。
5、本街坊现状人口为15969人。
第8条 规划重点与目标
1、加强以刘氏庭院、匏庐、愿生寺、汪鲁门盐商住宅等文保单位整治和唐代南城门遗址的保护与挖掘及古运河、小秦淮河传统风貌的展示,确定合理的保护与更新模式。
2、依据扬州市老城区功能特色,调整不合理的街坊用地结构,取消工业用地,实现“退二进三”,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绿化指标,重点调整三和酱品厂地段和包装用品厂地段功能,增加商业、居住服务设施。
3、确定合理的人口容量,控制建设强度,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环境质量。
4、完善街坊的基础设施,改善交通条件,基本适应城市现代功能与生活要求。
5、重点加强街坊内交通联系,依据合理利用和展示文物古迹、“解读古城”的原则,使得刘氏庭院、匏庐、愿生寺与城市道路间形成更有效的联系。
6、通过老城区风貌的保护和城市设计的引导,提高老城区文化景观品质,突出老城区特色。
7、扩大育才小学用地,在学校主要入口处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三章 街坊范围、街坊性质
第9条 街坊区位
老城区10号街坊位于老城区西南部,紧邻古运河。
第10条 街坊范围
东至渡江路,西至汶河南路,北至甘泉路,南至古运河。
第11条 街坊面积
规划街坊面积55.22公顷(按道路中心线计),规划净用地52.26公顷。
第12条 街坊主要性质
以居住、商业服务为主要功能,具有一定旅游功能的传统风貌街区。
第四章 土 地 使 用
第13条 用地结构调整的原则
1、坚持以体现文化内涵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原则,尽量保持街坊原有的空间格局,本着保护古城传统风貌的要求,适当调整用地性质,理顺路网,结合老城区的特点加强绿化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2、取消街坊内工业用地,增强商业、旅游、文化娱乐等功能。
3、允许用地有一定弹性,原则上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等公共设施用地之间可以适当兼容。
4、现有文控保单位功能根据其规模、所处区位、保存状况等确定,充分挖掘文控保单位的使用价值,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
第14条 用地布局调整的重点
取消街坊内所有工业用地,增强沿甘泉路、渡江路周边地段商业及文化娱乐用地比重,将三和酱品厂、包装用品厂、沪扬玩具厂、四菱电子有限公司,逐步调整为居住、商业及文化娱乐用地;增加街坊内部绿化和停车场用地;扩大育才小学的用地范围,拆并原邗江党校及其宿舍用地,增加育才小学主要入口处停车场地,沿卸甲桥和南城根交叉口以及大舞台附近布置一定量的商业服务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
第15条 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
考虑到规划的弹性和可操作性,在特定的条件下,用地性质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做适当调整,但应符合《扬州市老城区街坊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的规定。
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
规划用地使用类别 适建建筑类别
| 居住用地R
| 公共建筑用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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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办公C1
| 金商融业贸服易务C2
| 文化娱乐C3
| 体育C4
| 医疗卫生C5
| 教育科研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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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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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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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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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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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居委会、房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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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 、保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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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文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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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贸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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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型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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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贸易、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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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旅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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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商业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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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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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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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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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设置 不得设置 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允许,可以设置
第16条 主要用地调整
1、行政办公用地:街坊内行政办公用地主要分布在汶河南路和南通西路。
2、商业金融及文化娱乐用地:商业金融用地主要沿汶河南路、甘泉路、渡江路布置,文化娱乐用地主要依托文控保单位布置。
3、医疗卫生用地:保留城南医院用地,适当扩大其用地规模。
4、中小学及幼儿园用地:扩大育才小学用地,将原邗江党校及其宿舍区并入育才小学,保留伊斯兰幼儿园和商业第二幼儿园,适当扩大规模。
5、教育科研用地:保留装潢设计研究所用地性质,适当调整用地范围及规模。
第17条 土地使用强度规定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按地块图则列表中规定的数据进行控制,地块建设中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只能小于或等于地块图则中的规定值,绿地率只能等于或大于地块图则中的规定值。
第五章 保护与更新模式
第18条 保护与更新原则
1、根据现状风貌及历史文脉特点,确定不同的保护要求,并按用地范围划定为不同的保护与更新模式,便于整体控制和规划管理。
2、延续传统的街巷体系、空间形态及地方建筑特色,保持老城区的整体风貌。
3、鼓励采取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模式,逐步对老城区进行整治。
第19条 保护与更新模式
根据地段内主要建筑物的整治与保护要求,按相对完整的用地范围界定如下三类保护与更新模式:
1、保护用地:指文(控)保单位或有价值的传统建筑相对集中的地段,用地范围一般包括一类风貌地段和部分二类风貌地段。
要求:原则上保护用地内建筑物以保护为主,其中文(控)保建筑和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其他建筑一般以按传统风貌要求翻建为主,极少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可进行整饬或改造。
本规划范围内保护用地主要集中在刘氏庭院、匏庐、愿生寺、汪鲁门盐商住宅等地段,面积为7.18公顷,占总用地的13.74%。
2、整治用地:指民居相对集中、整体上具备一定的传统风貌特征的地段,另外一些地段建筑虽不是传统建筑,但建筑体量、形式与老城区风貌较协调的地段也纳入整治用地范围。整治用地一般包括二类风貌地段及部分三类风貌地段。
要求:整治用地原则上应借鉴历史文化街区整治的一些做法进行整治,建筑物以按传统风貌要求修建及整饬为主,少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可进行改造,零星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物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
本规划范围内整治用地主要集中常府巷、小秦淮河两侧以及达士巷两侧,面积为12.68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24.26%。
3、可改造用地:指那些不具备历史价值和地方特色的简易房、危旧房相对集中或者整体风貌与老城区很不协调的地段,如近年来插建新建的多层建筑较集中的地段,纳入可改造用地范围,一般包括四类风貌地段和部分三类风貌地段。
要求:对于可改造用地内的建筑,主要进行改造以取得与老城区整体风貌的协调。局部建筑质量和环境很差的地段可先按照传统风貌和格局的要求进行整体改造,部分大体量建筑物可暂留,今后条件成熟时也须按风貌协调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治;地段内零星的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物应按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周边的改造建筑应处理好与这些建筑的关系。
本规划范围内可改造用地主要分布在汶河南路东侧、南通西路北侧,及甘泉路、国庆路沿街部分。面积为21.26公顷,占规划总用地的41.35%。
4、本街坊内传统建筑群(城市紫线)的范围为北至甘泉路,南至水仓巷,西至埂子街,东至大十三湾,面积为2.11公顷,城市紫线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所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执行,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20条 建筑的保护与整治规定
街区内的建筑采用“保护、保留、更新”三个层次加以整治。
1、保护
a、修缮:指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和文物控制的建筑。法定保护建筑的修缮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坚持按原样修复。
本地段有文控保单位12处,占地面积1.87公顷,除个别已在改造用地范围内的小型文控保单位外,大部分均已纳入保护用地范围。
b、改善:指风貌较好、结构完整并且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其外观修缮必须坚持原样修复的原则,内部可在保持原有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现代生活的需要加以改造。
根据统计,本地段有传统建筑40处,占地面积3.52公顷,全部纳入保护或整治用地范围。
2、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