沣河新区Ⅱ—C—14、Ⅱ—R—15地块
控制性详细规划
咸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三年九月
项目名称:沣河新区Ⅱ—C—14、Ⅱ—R—15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委托单位:土地储备中心
编制单位:咸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设计证号:022005
院 长:沙 石
总 工:郑明放
室 主 任:林 杰
项目负责:马金华
设计人员:林 杰 卢艳玲 梁晓平 李军锋
薛建锋 马金华 薛 娟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咸阳市沣河新区规划》和《世纪大道环境景观规划》的规划意图,顺利实施《沣河新区Ⅱ—C—14、Ⅱ—R—15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规划建设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二条 文本适用于本次规划—沣河新区Ⅱ—C—14、
Ⅱ—R—15地块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等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文本与沣河新区上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四条 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沣河新区周边环境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陕西省和咸阳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本细则经咸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咸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第二章 土地使用性质及控制
第六条 Ⅱ—C—14、Ⅱ—R—15地块位于沣河新区,北临世纪大道,南至陈阳南路,西靠清华科技园,东接中医学院。其中
Ⅱ—C—14地块净占地面积为6.44公顷(不含代征路及城市防护用地);Ⅱ—R—15地块净占地面积为24.24公顷(不含代征路及城市防护用地)。
第七条 沣河新区Ⅱ—C—14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包括商业、金融保险、贸易咨询、旅馆业、商务公寓等,与该用地性质相容的使用性质为文化娱乐用地(C3);Ⅱ—R—15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
第八条 图则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用地相容性原则。
第九条 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三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条 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不得超过图则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限制(见附表)。
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控制:规划范围内建筑间距,正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距用地界限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山墙间间距及山墙与用地界限的间距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卫生和管线埋设要求。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控制:
Ⅱ—C—14地块内建筑高度,应满足《世纪大道环境景观规划》,主体建筑高度≥60米,裙房不低于3层。Ⅱ—R—15地块内建筑若为多层,建筑高度≥20米;若为高层,住宅建筑高度>20米。该地块不得进行别墅等低层住宅建设。
第十三条 后退红线控制:
Ⅱ—C—14规划范围内的建筑沿路后退区线要求,沿世纪大道建筑后退红线不得小于12米,6—10层建筑,每增加1层后退增加1米,11—15层建筑,至少后退20米,15层以上建筑,至少后退25米。
Ⅱ—R—15地块规划范围内建筑沿陈阳南路建筑后退红线不得小于6米。
第十四条 建筑立面控制:规划范围内立面形式应体现现代建筑风格,高低错落,进出有致,反映城市现代化风貌。陈阳南路沿街建筑立面要求同世纪大道。
第十五条 建筑色彩控制:规划范围内建筑色彩应以传统的青、白色为主调,运用明快的黄、红、蓝相搭配,以使色彩平衡。
第十六条 用地出入口控制:按照用地规模和性质,Ⅱ—C—14、Ⅱ—R—15地块出入口均不得少于两处,出入口距交叉口不得少于80米,建议出入口位置如图所示。
第十七条 市政管线控制:
Ⅱ—C—14、Ⅱ—R—15地块内电力、电讯、热力、燃气、给水管道均由世纪大道引入,地块内排水应按雨、污分流系统控制,排水接入世纪大道排水干管。
第十八条 场地竖向控制:场地周边标高不宜低于图则中规定的标高,建议规划范围内地块平均标高如图所注,场地竖向坡度宜采用0.3—3%。
第十九条 本规划范围内,机动车停车泊位要求见图则1《开发控制指标》表。停车场采用地上、地下结合,如设地下停车场,停车场应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出入口距交叉口不得少于80米。
停车场院必须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条 Ⅱ—R—15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与地块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地块内必须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小学,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居住组团应按小康型居住水平为居民留有足够的停车场所;公共活动中心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宜采用地下停车场。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规划完成之后,应充分体现地块特色,保证具有良好的人居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规划范围内的陈阳南路的南部分作为防护用地,用地性质不得更改。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地块内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条件下,可按以下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地块用地面积乘以容积率)的10%。
1.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如表所示。
提供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
地块核定容积率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1.5
| 1.0
|
≥1.5,<2
| 1.5
|
2. 开放空间要求:
开放空间是指在地块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② 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m2;
③ 以净宽度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 以内(含±5.0m);
④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m至+12.0m,且开放地面层。
⑤ 建设竣工作,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⑥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四条 对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1. 开发建设者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按市规划法》第五章的条款规定处理。
2. 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或行政诉讼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附录:本规划文本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文本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下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的:
正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4)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