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城 控制性详细规划
THE REGULATORY PLAN OF SONGYANG CITY ◆ 规划文本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2
第三章 规划指导思想及规划目标 5
第四章 规划总体设想 6
第五章 单项用地布局规划 14
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 20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25
第八章 防灾规划 26
附录一: 用词用语说明 27
附录二: 规划实施建议 28
附表一:规划用地构成表 29
附表二:各地块开发控制指标 31
附图:
一、用地现状图
二、建筑质量图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
四、道路交通规划图
五、规划结构图
六、平面定位图
七、竖向规划图
八、地块编号图
九、给水排水规划图
十、电力电信规划图
十一、土地地价参考图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编制理由
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意图,加快松阳县城规划建成区的建设步伐,规范土地使用与合理开发,受松阳县建设局的委托,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 二 条 文本适用范围
本规划仅适用于松阳县城区,规划范围总面积11.35k㎡,其中陆域10.4k㎡,水域0.90k㎡(具体以图纸所标注的界线为准),在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与开发,以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与管理均应符合本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 三 条 使用要求
文本与图集对照使用,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不可分割。
第 四 条 相关规定
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针对本城区的开发、建设、管理而制定的,对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丽水市及松阳县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
第 五 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4、建设部建规[1995]333号文《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5、《松阳县城城市总体规划》;
6、《松阳县城市防洪规划》;
7、松阳县已编制完成的各农居安置点详细规划;
8、《松阳县城南路及城东路街景规划》;
9、国家、省及地方现行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及文件等;
10、工程合同及电子地形图等相关基础资料。
第 六 条 规划原则
第6.1款 城区控规必须与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在内的、已批准或正在实施的相关规划与工程相衔接。
第6.2款 本区涵盖了松阳县城规划建成区90%左右的用地,控规应对已批准的《松阳县城城市总体规划》、《松阳县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完善和具体化,从规划、项目选址、建设、经营到管理的全过程均应体现建设精品城市的意识,力争营造出城市的地方与个性特色,同时,为推动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第6.3款 要考虑分期建设、滚动发展,并注意各阶段用地、功能、结构的合理性与可延续性,力求建设一片、巩固一片。
第6.4款 注意城区用地地坪标高与防洪堤标高的衔接,在处理好相互关系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同时确保城市防洪能力逐步达到50年一遇的标准。
第6.5款 基本拟定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的大致方法与要求(具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准)。
第6.6款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城市道路框架、城市中心区、生活区、工业区、办公区、教育区、广场、绿地及工程设施的布局作进一步的深化和落实。
第6.7款 做好城市空间景观规划以及建筑色彩、材料等的控制与引导。
第6.8款 对城市的规划管理与建设提出具体措施。
第 七 条 法律效力及解释权
此文本及相关图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文中的疑难问题或不明白之处由松阳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 八 条 土地性质分类
本规划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GJJ/T85-2002)用地一般分至小类。规划用地分类见表01。
表01 城区规划用地性质分类对照表
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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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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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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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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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居住用地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R11
| 一类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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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12
| 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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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14
| 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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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R21
| 二类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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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22
| 公共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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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24
| 绿地
|
C
| 公共设施用地
| C1
| 行政办公用地
| C11
| 市属办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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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
| 商业、金融业用地
| C21
| 商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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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2
| 金融保险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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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4
| 服务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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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5
| 旅馆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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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6
| 市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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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
| 文化娱乐用地
| C33
| 广播电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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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4
| 图书展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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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5
| 影剧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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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6
| 游乐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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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4
| 体育用地
| C41
| 体育场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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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42
| 体育训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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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5
| 医疗设施用地
| C51
| 医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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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52
| 卫生防疫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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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53
| 休疗养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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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
| 教育科研设施用地
| C61
| 高等学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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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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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3
| 成人和业余学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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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4
| 特殊学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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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5
| 科研设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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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工业用地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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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2
| 二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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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3
| 三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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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 仓储用地
| W1
| 普通仓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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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2
| 危险品仓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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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3
| 堆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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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对外交通用地
| T1
| 铁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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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2
| 公路用地
| T21
| 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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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22
|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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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23
| 长途客运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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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4
| 港口用地
| T41
| 海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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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42
| 河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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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5
| 机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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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道路广场用地
| S1
| 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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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2
| 广场用地
| S21
| 交通广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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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22
| 游憩广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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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3
|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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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32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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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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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2 | 交通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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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3 | 邮电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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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4 |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 U41
|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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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42
|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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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5 |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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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6 | 殡葬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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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9 | 其它市政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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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绿地
| G1 | 公园绿地
| G11
| 综合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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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12
| 社区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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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15
| 街旁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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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3 | 防护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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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特殊用地
| D3
| 保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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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水域和其它用地
| E1
| 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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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4
| 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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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6
| 村镇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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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本表中未明确的用地请查阅第八条中的标准。
第 九 条 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第9.1款 兼容方法
在本规划用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在总体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实际操作时有适当的灵活性,本规划将用地按兼容程度分成可兼容、补偿性兼容、不宜兼容三大类。第一类指允许被其它用地兼容,第二类指被兼容后必须在附近合适的地段加以补偿的用地,第三类指不宜被其它用地兼容的用地。
第9.2款 兼容原则
1、 可兼容用地
二三类居住用地可被一二类居住用地越级兼容;二三类工业用地可被一二类工业用地越级兼容;工业用地和普通仓库用地可相互兼容;生产防护绿地有条件时可被公共绿地兼容;各类居住用地可被为本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居住、工业、仓储等用地可被绿地兼容。兼容比例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15-20%。
2、补偿兼容用地
城市内非显要位置的一般性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小区及居住组团级绿地)可补偿兼容;一般地段的商业、办公等用地可被居住用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偿兼容;学校、医院、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等可补偿兼容;支路、停车场、菜市场、幼儿园、变电所、公共厕所、加油站、煤气供应站等也可补偿兼容,但上述用地被兼容后应在尽可能近的距离范围内补足相应面积。
3、不宜兼容用地
城市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含主、次干道,桥梁,各类汽车站用地,城市主要广场,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主要电力、电信设施,高压走廊,防空设施用地,供热、供气设施,防灾设施,主要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泄洪池、排洪沟,隧道,特殊用地及控制建设地带等不宜被兼容;城市核心地段带有标志性的商业、文化用地,有特别要求的用地以及重要政府机构用地均不宜被兼容。
第 十 条 地块使用权出让原则及相应要求
第10.1款 地块出让的使用年限为50-70年,具体由县政府统一规定,使用期限截止后,必须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支付续金后方可继续使用。
由于编制规划时,出让方对受让方的土地使用要求及用地规模为未知数,由此,实际操作时会涉及土地界线及路网微量调整,但规划要求城区的规划结构不能变,在调整时必须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城区内12m及12m以上的道路不得被出让,出让地块界线只能到道路红线,此类道路的建设与维护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
2、对8m及8m以下的道路,相邻地块受让方必须征购到道路中心线。建设时8m道路原则上应保留,一般由政府负责道路的建设与维护;如遇大企业、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则此级道路可作为其内部道路使用,内部段线型允许其作适当修改,但与外界道路的接口不得改变,内部道路不论其宽度如何,均由企业或开发商负责建设。
3、图中表达的6m及6m以下的道路多为现状道路,政府需统一进行改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道路除外),包括路面处理和线型整理,增添上下水设施。在各地块建设时,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增添必要的支路,但其道路宽度宜小于12m。地块界线可根据出让情况适当灵活机动,对于用地性质相同的地块界线允许缩小、移动或者相邻地块合并出让,但规划要求的各项规定性指标的控制效果不得改动。在相邻地块交界处可根据实际可能性增加支路,增加的道路路宽为5-6m,道路用地面积应从享用该道路的地块中划出,此支路两侧地块靠该道路的建筑必须作相应后退,如增加的支路大致为东西向,则各后退4-5m以上(如相邻地块为居住用地,则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准),如果大致方向为南北向,则各后退2m以上。
第三章 规划指导思想及规划目标
第十一条 规划指导思想
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现代化;要充分发挥本县城的资源及政策优势(特别是劳动力资源、自然生态资源以及旅游资源)为本县经济服务;要积极引进内外资金,以市场为导向,搞活、培育、壮大工业、旅游业及房地产业,通过城区的建设切实加快松阳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要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努力形成高效、有序并具有松阳个性特色的城市风貌,
第十二条 规划目标
以到20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为奋斗目标,通过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精心施工、科学管理,将松阳县城建设成为布局合理、交通便捷、环境舒适、生产高效的现代化城市。
第四章 规划总体设想
第13条 对城市总体规划深化和完善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各在建、拟建的具体项目为依据,完善总体规划路网结构、落实各项用地。
第13.1款 路网结构调整
结合城北工业区的建设,将新华路往北延伸,成为西屏工业区主要干道